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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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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森林公安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作者: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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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9-26 00:00

天水市森林公安局

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一、单位基本概况

(一)主要职能职责

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安全,维护林区治安秩序,保障林业改革和建设顺利进行;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部署和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督促检查全市森林公安机关贯彻落实情况;指导、协调、督促全市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案件、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依照法律行使侦查权,直接参与侦查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森林火灾等重大案件,协调和处置林区重大事件、重大事故;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机关法制建设,指导、检查、监督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活动;负责全市森林公安队伍的管理、教育,民警的录用、培训和警衔、警籍的报批、管理工作,配合、协调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管理森林公安分局领导班子;负责全市森林公安队伍警容风纪和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开展警务督察工作,监督检查民警的警容警貌,警风警纪和规范执法;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机关网络、信息等工作;负责全市森林公安被装、装备计划编报 、管理、发放以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指导、检查全市森林公安业务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和林业、公安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机构设置情况(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我单位是副县级行政单位,隶属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和市公安局双重领导。党政工作由市林业局管理为主,公安业务以市公安局管理为主。机构编制文号天市编办(20083号,编制17名,其中:公务员编制14名,事业编制3名。实有人数16人。批准内设机构办公室、刑侦队、法制科、治安科。

二、天水市森林公安局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

2018年度,收入总计为254.39万元,较2017年度决算数据增加22.75万元,增长9.82%。。其中:

1、财政拨款收入253.89万元,为财政当年拨付资金,占收入总计的99.8%。较2017 年度决算数增加22.75万元,增长9.82%,主要是人员经费的增加。

2、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较2018 年度决算数增加(或减少)0万元,增长(或下降)0%

3、事业收入0万元,较2018 年度决算数增加(或减少)0万元,增长(或下降)0%

4、其他收入0.5万元,为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主要是甘肃省森林公安局拨入的三等功奖励金。较2017 年度决算数增加0万元,增长0%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较2018年度决算增加(或减少)0万元,增长(或下降)0%

6、上年结转和结余17.85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结转到当年或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为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二)支出决算情况

2018年度,天水市森林公安局支出为264.68万元,较2017年度决算数据增加42.61万元,增长19.18%。其中:

基本支出250.54万元,占94.66%,较2017 年度决算数增加43.91万元,增长21.25%,主要是人员经费增加的原因。

项目支出14.14万元,占5.34%,较2017 年度决算数减少1.8万元,下降11.29%,主要是由于案件数量减少原因。

(三)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情况。

2018年度,我单位财政拨款收入总计253.89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22.75万元,增长9.82%。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53.89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22.75万元,增长9.82%,主要是人员经费的增加;我单位无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2018年度,我单位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264.18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42.11万元,增长18.96%;完成年初预算10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的调标。其中:

1、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18.18万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工资、死亡职工家属抚恤金及在职人员的社会保障缴费,占6.88%,完成年初预算100%,决算数与预算数相符。

2、农林水支出246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及森林公安工作的开展,占93.12%,完成年初预算10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人员经费的调标。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天水市森林公安局2018 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250.04万元,其中:

1、人员经费222.04万元,较上年增加45.98万元,主要是人员经费工资及津补贴的调标。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58.5801万元、津贴补贴108.059万元、奖金4.566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1.144373万元、离休费0.4957万元、退休费1.26792万元、抚恤金16.4535万元、奖励金32.0121万元。

2、日常公用经费28万元,较上年减少2.07万元,要是案件数量的减少。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办公费0.9146万元、水费0.048万元、电费3.2823万元、邮电费0.289万元、差旅费4.1299万元、维(修)护费0.343万元、培训费1.0043万元、专用材料费0.9133、工会经费0.833万元、福利费0.907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143992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3.19万元。

五、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说明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2万元,决算2.1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100%,决算数大于预算数。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0.14万元,万元,增长7%;减少的主要原因:变动原因为车辆由于年限长维修次数增加。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我单位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较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因公出国(境)组团情况:本年度本单位使用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出国(境)团组织0个,因公出国人数0人;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出国(境)团组0个,增加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支出情况

2018年我单位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车保有量为1辆,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

2018年我单位公务用车运行费2.14万元,较上年增加0.14万元,增长7%,变动原因为车辆由于年限长维修次数增加

3、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情况

2018我单位公务接待批次0次,公务接待人数0人,公务接待费支出0元。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8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8万元,比 2017年减少2.07万元,降低6.88%。主要原因是案件减少差旅费降低。

七、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本单位2018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82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822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8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九、预算绩效情况

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2018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评价。共涉及资金8.8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62.87%。此项目为森林公安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安全,维护林区治安秩序,保障林业改革和建设顺利进行;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部署和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督促检查全市森林公安机关贯彻落实情况;指导、协调、督促全市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案件、违反治安管理的案件和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依照法律行使侦查权,直接参与侦查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森林火灾等重大案件,协调和处置林区重大事件、重大事故;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机关法制建设,指导、检查、监督森林公安机关执法活动;负责全市森林公安队伍的管理、教育,民警的录用、培训和警衔、警籍的报批、管理工作,配合、协调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管理森林公安分局领导班子;负责全市森林公安队伍警容风纪和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开展警务督察工作,监督检查民警的警容警貌,警风警纪和规范执法;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市森林公安机关网络、信息等工作;负责全市森林公安被装、装备计划编报 、管理、发放以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指导、检查全市森林公安业务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和林业、公安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相关专业名词解释

例如:

1.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6.上年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一般公共服务(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派驻派出机构(项):指由纪检监察部门负担的派驻各部门和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的专项业务支出。

8.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

9.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10.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1.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2.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业务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13.“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14.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以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15.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16.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

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17.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8.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2018年度部门决算公开附表

天水市森林公安局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